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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01环罚﹝2025﹞32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13 15: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32号

当事人:陈云

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004201418

住址:江苏省海安县角斜镇沿口村六组2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会同水生态环境科进行重点河道周边无人机巡查发现异常线索,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赴你养虾塘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养虾塘(自东向西数第3排最南侧两个养虾棚)向虾棚间的水渠内排放养殖尾水,养虾尾水自该水渠自南向北流淌,进入养虾户北侧的农田灌溉渠后,经农田灌溉渠自西向东流淌进入沿港河。相关养殖尾水未经三池两坝处理。现场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养虾户的养虾塘排放口处及进入沿港河向阳桥南侧入河口处取得水样。2025年7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2025)环监(水)字第(043)号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你养虾塘(自东向西数第3排最南侧两个养虾棚)排放口排放样品中总磷浓度0.21mg/L、氨氮8.95mg/L、总氮8.95mg/L、高锰酸盐指数6.6mg/L、悬浮物10mg/L。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5年7月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未按法律规定设置排污口。

证据二:2025年7月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一组,证明你未按法律规定设置排污口。

证据三:2025年7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未按法律规定设置排污口。

证据四:2025年7月21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5年7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一份,文号为(2025)环监(水)字第(043)号,证明你养殖的养虾塘排放口水质情况。

证据六:2025年7月21日你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七:无人机巡查照片一份,证明本次现场检查的由来。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28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5年9月26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邮寄送达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标准:无系数加减,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改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