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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01环罚﹝2025﹞38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13 15:45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38号

当事人:海安鑫发生物质燃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1MA27F24E4Y

经营者:孙志兄

经营场所: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北凌新闸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北凌新闸断面数据高值问题线索到你个体进行现场检查。你个体建有2条塑料粒子生产线,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清洗-熔融挤出-造粒-成品。另外,还建有1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挤压-造粒-成品。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个体塑料粒子生产项目属于“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属于“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的“生物质燃料加工”,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均为报告表,至现场检查时你个体未能提供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你个体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5年8月7日你个体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2025年8月7日你个体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及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三:2025年8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个体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四:2025年8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证据一组,证明你个体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五: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0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你个体厂长康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你个体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六:2025年8月7日海安鑫发生物质燃料加工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七:2025年10月22日你个体提供的企业设施、设备等项目投资清单、厂家证明各一份,证明你个体项目总投资额。

证据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个体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九:2025年10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北凌新闸断面数据截图一份,证明此次检查由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35号)告知你个体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个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个体于2025年11月2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邮寄送达单等为证。你个体于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时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个体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你个体未依法报批塑料粒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6%,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壹仟壹佰陆拾元整;你个体未依法报批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6%,计算得出罚款金额玖仟肆佰贰拾肆元整;共计处罚款贰万零伍佰捌拾肆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个体立即改正未依法报批塑料粒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陆拾元整;责令你个体立即改正未依法报批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贰拾肆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捌拾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个体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