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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01环罚﹝2025﹞33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14 14:42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33号

当事人:通为电气海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XW0Y42

法定代表人:丁锦程

住所:海安高新区东海大道(西)9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检查任务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车间从南往北第8跨车间新建1台熔铝炉、2台精炼机、3台压铸机、1条热处理生产线及6台机加工中心设备。该生产线原料为铝锭,燃料为天然气,生产工艺为铝锭-熔化-压铸-自然冷却-清砂-热处理-去毛刺-精加工-检验-成品,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新建项目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中的其他项,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实际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5年7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二:2025年8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你公司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三:2025年8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通为电气海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2025年8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丁锦程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2025年8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通为电气海安有限公司企业设施、设备等项目投资清单一份及各类新建项目的购买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投资金额。

证据六:2025年7月2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公司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七:2025年8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八:bet36亚洲体,bet36体育在线官网调阅海安市数据局政府公开信息网页截图,证明你公司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2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EMS邮寄送达单等为证。你单位于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4%,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伍万零陆佰陆拾陆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陆佰陆拾陆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