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36号
当事人:秦正振
住址:江苏省海安市李堡镇红旗村八组3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北凌新闸断面数据高值线索对你经营的废旧塑料熔融造粒生产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海安县宁港水产有限公司东北侧车间内建有废旧塑料熔融造粒生产项目,现场未生产,生产工艺为废旧塑料挑拣-干燥-熔融-造粒-包装,车间内建有2条熔融造粒生产线,厂房南侧建有一座沉淀池,厂房内有少量废旧塑料,该厂房西侧大棚为仓库。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经营的废旧塑料熔融造粒生产项目属于“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至现场检查时你未能提供相关环评审批手续。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5年8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证明你的废旧塑料熔融造粒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二:2025年9月16日及2025年9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的废旧塑料熔融造粒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三:2025年9月16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四:2025年9月16日你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设备等项目投资清单各一份,证明项目投资金额。
证据五:2025年8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的废旧塑料熔融造粒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证据六:2025年9月16日你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废旧塑料熔融造粒生产项目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八:北凌新闸断面数据高值截图一份,证明此次检查由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36号)告知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于2025年11月1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EMS邮寄送达单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建设项目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4%;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仟柒佰陆拾元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改正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