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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01环罚﹝2025﹞41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1-13 15:47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41号

当事人: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0702303W

法定代表人:曹志根

住所:海安农场海林中路6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交叉检查发现问题交办函对你单位进行检查。

经核查,你单位巴歇尔槽喉道宽度约为76mm,对应的巴歇尔槽型号为3号槽。2025年7月2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检查时,查看你单位明渠流量计,显示设置的型号为2号槽,流量计流量上限设置为47.52m?/h,数采仪通讯采用模拟量传输,数采仪设置的流量量程上限为60m?/h,导致废水排口流量超过47.52m?/h期间,上传的流量数据恒定在60m?/h,从而导致流量计测量流量与实际相比减小。同时,现场运维人员使用混合标气(NO浓度为180mg/m?、SO2浓度为178mg/m?)进行全流程通标,发现第一次响应时间为300s时测得SO2浓度为102.11mg/m?,第二次响应时间为300s时测得SO2浓度为188.34mg/m?,第三次响应时间为300s时测得SO2浓度为223.23mg/m?,全流程标定在响应时间内未达量程(200mg/m?)正负2.5%。经调查,你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你单位废水流量计型号设计错误的行为及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全流程标定在响应时间内未达量程(200mg/m?)正负2.5%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5年7月2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保障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二:2025年8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保障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三:2025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2025年7月25日、9月5日、9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共四份,证明你单位未保障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五:2025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5年7月25日、8月19日、9月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5年7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环保相关手续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

证据七:2025年7月25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六张,证明你单位未保障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八:2025年7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流量计说明书(附表一:巴歇尔槽流量特性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流量计型号设置错误,未保障流量计正常运行;

证据九:2025年8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9.3.7示值误差、系统相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验收技术要求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

证据十:2025年8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十一: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01环罚【2023】182号),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发生两次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十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3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0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2025年11月4日你单位书面提出陈述材料:2025年8月19日贵局执法人员发现我司(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废水流量计的量程设置错误以及废气在线监测全量程SO2通标未达到规范要求,具体情况如下:我司前期更换废水流量计时,由于经营困难,所以在网上买了流量计,安装以后发现数采仪上数据和我司排向污水厂的流量计数据接近,几乎一致,所以未重视。废气在线监测安装时,砖头排气筒严重开裂,我司没有资金维修,为了防止安装时开孔引起砖头排气筒倒塌,只能将CEMS采样位置安装在底部进排气筒的管道上,由于管道接近脱硫塔,导致吸附严重,SO2全量程通标未达到规范要求。发现此问题后,我司已积极整改。废水流量计和数采仪当天已经整改完毕。我司也积极修缮了CEMS在线监测所在排气筒,按规范重新制作了平台爬梯,并请运维单位对探头等仪表进行了移机,更换了采样伴热管,目前SO2全量程都在规范范围内。目前收到贵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34号),处罚2.9万元,我司已积极整改。我司维修排气筒、制造采样平台爬梯、以及更换伴热管等已经花费很多资金(大约4.5万元),且我司长期以来经营困难,请贵局酌情减免相关处罚!

对于你单位的陈述意见,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你单位废水流量计已按规定重新设置,废气在线监控端已按规范重新设置采样平台,现场请运维人员通标气进行全流程标定,在200s内浓度达到要求,已完成整改。对于你单位陈述意见中的积极整改情况予以认可,并按照南通市自由裁量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2次,分值: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0%;你单位积极整改,符合自由裁量从轻处罚规定,减少5%的系数,最终计算得出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联系方式:0513-88917210)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